• 一起环保,要去环保-环保信息网(17环保网)
  • 一次能源   生物能风能核能地热能海洋能太阳能煤炭石油水能天然气煤层气可燃冰
    二次能源 氢能电能煤气汽油柴油焦炭激光沼气洁净煤 其它能源  
    社区互动:太阳能 新能源
    站内文章搜索
      热门:太阳能 风能 沼气

    太阳能瑕疵引燃房屋 销售商按责赔偿损失

    访问: 光热动态 来源:环保信息网 2009-07-14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2007年9月,杜某在范某经营的水暖门市部购买太阳能热水器一个。在安装时,为了防止太阳能热水器在冬天因上、下水管结冰而导致无法使用,范某在其上、下水管上安置了本不属于该太阳能热水器附带的电热带,范某未给杜某该电热带的使用说明书,且未告知其使用时的注意事项。2008年初,因水管结冰无法使用,范某对电热带进行了维修。2008年12月18日晚,杜某家人使用热水器及电热带洗完澡后离开房屋。12月19日7点,该房屋发生火灾。后经鉴定机构认定因火灾造成毁损的物品总价值为22716元。公安消防部门勘验认定,火灾系太阳能电热带高温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因双方协商未果,杜某诉至无棣县法院请求范某赔偿损失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范某销售给杜某的电热带存在通电后高温,可能引燃周围可燃物的不合理危险,构成产品质量缺陷,但其在销售安装过程中,未向杜某交付电热带的使用说明书,并未告知使用时的注意事项,也未在安装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引发火灾,造成杜某的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范某作为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杜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有正常的危险意识,其在未知电热带使用方法的情况下,擅自在无人居住的房屋内通电使用后离去,对火灾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亦应负有一定的责任,故应适当减轻范某的赔偿责任。

      经调解无效,法院依法判决范某承担70%的责任,按鉴定毁损物品的价值赔付杜某15901.2元。


    标签:光伏 光复能 太阳能

    上一篇:济南公布四大产业规划 打造太阳能产业基地
    下一篇:又见假冒! 飞利浦太阳能热水器勿买

    您看了本文章后的感受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