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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阳能热水器漏电致人亡 一审判赔21万

    访问: 光热动态 来源:环保信息网 2009-06-19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案情回放:

      2001年8月,雁荡镇村民黄某花了2600元钱,从台州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不锈钢公司”)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随后,该公司送货上门,还派出技术人员帮忙安装。

      2003年,黄某把房子卖给牟某夫妇,这台太阳能热水器也作为附属物一并转让。不久,牟某一家搬入。

      去年8月6日上午10时30分许,雷雨交加,牟某的儿子小牟在6楼洗衣服。突然没水了,小牟就到楼顶查看原因。不幸发生了——太阳能热水器漏电,小牟触电身亡。

      儿子的离去,让牟某夫妇陷入巨大的痛苦中。当年10月,他们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锈钢公司赔偿51万余元。

      今年2月19日,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报告,认为这台太阳能热水器在质量和安装上存在问题——热水器辅助电加热器内部绝缘保护层损坏,金属加热丝通电后出现漏电,造成不锈钢支架带电;同时,室内电源开关未接地线、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热水器电源地线未接于实地,其安全措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庭审中,不锈钢公司对这份鉴定书提出异议。他们认为该公司有专业的安装人员,不可能存在安装方面的错误,而且这台热水器后来人为破坏较严重。但是,不锈钢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

      判决结果:

      不锈钢公司向牟某夫妇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处理事故家属误工费等21万余元。

      法官评析:

      这台太阳能热水器是不锈钢公司生产并销售的,其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安装质量问题,是造成小牟触电死亡的直接原因。根据相关法规,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生产者能够证明其免责条件规定的除外。在该案中,不锈钢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免责条件,所以应对小牟的触电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标签:光伏 光复能 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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