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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部门调整两大太阳能示范工程实施方案

    访问: 光伏动态 来源:环保信息网 2010-09-28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财政部、科技部、住建部、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调整金太阳示范工程和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工程相关政策。调整内容包括关键设备招标方式、支持范围、补助标准等多个方面,并明确提出“支持智能电网示范建设,以及微电网建设和运行管理试点”。

      其中,示范工程采用的关键设备由原来的项目业主自行招标,改为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通知明确,示范工程采用的晶体硅光伏组件、并网逆变器以及储能铅酸蓄电池等关键设备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招标确定。财政部等四部门共同制定招标方案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确定中标企业、中标产品及其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业内专家指出,采用国家统一招标的方式确定示范工程关键设备,是为了确保设备质量、降低造价并加强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防止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为降低成本而牺牲质量的情况。

      根据通知,中标企业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条件、服务条款供货和提供售后服务。光伏组件生产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单位的,采用的关键设备性能不低于国家统一招标规定的条件,价格不高于国家统一招标确定的中标协议供货价格。

      在支持范围上,通知进一步明确,示范工程重点支持大型工矿、商业企业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利用既有建筑等条件建设的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和在偏远无电地区建设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大型并网光伏电站原则上通过特许权招标等方式给予支持。

      与原政策不同,此次通知还明确,选择部分可利用建筑面积充裕、电网接入条件较好、电力负荷较大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等,进行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集中连片建设试点,统筹规划,整体推进,规划装机总容量原则上不低于20兆瓦,一期装机容量不低于10兆瓦。

      在补助标准上,政策也进行了一定调整。通知规定,中央财政对示范项目建设所用关键设备,按中标协议供货价格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其中,2010年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比例暂定为50%,偏远无电地区的独立光伏发电项目为70%。车用动力电池(不含铅酸电池)回收用于示范项目储能设施的,参照储能铅酸蓄电池补贴标准给予支持。

      示范项目建设的其他费用采取定额补贴。2010年补贴标准暂定为:用户侧光伏发电项目4元/瓦(其中建材型和构件型光电建筑一体化项目为6元/瓦),偏远无电地区独立光伏发电项目10元/瓦(其中户用独立系统为6元/瓦)。


    标签:光伏 光复能 太阳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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