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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拟允许液化气掺混二甲醚 商贩合理赚黑气利润?

    访问: 天然气资讯 来源:环保信息网 2010-08-25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今年初,媒体对珠三角部分加气站违规掺加二甲醚的现象进行了系列报道,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强烈反响,也引起高层领导关注,一场波及全国的严打整治风潮随之掀起。

      今年7月30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广东省液化气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中,二甲醚在液化气的质量分数不大于20%。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征求意见期限到9月1日结束。有业内人士透露,如无意外,此标准应会正常颁布。

      记者了解到,征求意见稿首先在业内引发了激烈争论,是否一定允许掺加二甲醚依然是一个重要问题,而由此带来的系列民生问题同样引人关注。

      业内“深喉”担忧:

      燃气具如不更换隐患将进用户家

      问:液化气掺混二甲醚作为民用燃料存在什么问题?

      答:主要存在两个关键的问题。

      第一,液化气与二甲醚能否掺混使用,安全的掺混比例范围是多少,必须要有严格的科学论证。燃气不比一般的民用产品,关乎性命安全,使用必须有严谨的科学论证,要有科学理论和实验数据的支撑,绝对不能拍脑袋就决定。

      第二,液化气掺混二甲醚形成一种复合燃料,此前鲜有先例,即使标准出台,如何保证标准执行、如何规范管理也是一个关键性问题。

      问:目前已有部分省份出台了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标准,广东省的相关标准也正在征求意见,标准的出台能否解决这两个问题?

      答:总的来说,要解决掺混问题,既要出台产品标准,也要有工程应用标准,而现在的局面却是仅有产品标准,缺乏工程应用标准。

      问:需要什么样的工程应用标准?

      答:假设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合法地投入了市场,产品标准规定的是对这种复合燃料本身的要求,而工程应用标准规定的则是如何使用,对配套的设施、人员、操作方式有何要求。

      如果用户家中的相关燃气具得不到更换,那就等于是将二甲醚的腐蚀性所带来的隐患直接植入用户家中。

      焦点1为什么允许掺混二甲醚?

      “小小橡胶圈,憋死大活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副秘书长、原广东省燃气协会秘书长梁作俭支持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的出台,征求意见稿在草拟阶段便征求过他的意见。

      在此之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禁止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要求气瓶必须专用,原因是“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严重违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很大危险”。

      “首先,二甲醚是已经过国家认可的补充性燃料。其次,二甲醚投入燃料市场后,用户多了一个选择,何乐而不为?”

      参与制定征求意见稿的东莞九丰公司的一个副总也认为,二甲醚本身没有问题,正是因为标准的缺乏,才让整个二甲醚市场处于灰色地带。

      “一方面,透明度不够让部分企业得以钻了空子,以次充好,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另一方面,二甲醚的使用不规范,以普通气瓶充装二甲醚形成安全隐患。”

      “市场跑在标准的前面,因此适时出台地方标准,既顺应市场潮流,也能正确引导行业的发展。”

      焦点2

      掺混使用真的没问题吗?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二甲醚可掺入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分数不大于20%。

      梁作俭认为,掺混使用也是清洁能源的使用方式之一。“二甲醚可掺入液化石油气、煤气、天然气混烧,也可直接作为燃料使用。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在性质上有相似之处,热值、饱和燃气压相近,具备掺混使用所需的兼容性。”

      梁作俭认为,根据测算,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中的二甲醚质量分数不超过20%,两种燃气的互换性较好,能够兼顾使用安全与燃烧效率。用户将不必整体更换灶具、热水器、软管、钢瓶等,只需支付较少的成本更换密封橡胶材料,即可保证使用安全以及良好的燃烧状态。

      但记者在采访中,也有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液化气与二甲醚能否掺混使用,安全的掺混比例范围是多少,必须要有严格的科学论证,绝对不能拍脑袋就决定。”

      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就明确反对使用液化气与二甲醚掺混燃料。“这将‘教会’不法商家以‘合理’的手段去赚取更多的黑气利润;同时也误导了二甲醚的生产厂家,使他们懒于开发二甲醚的下游产业。”

      “试想,仅靠20%的比例掺混来寻找二甲醚产业的出路,对于年产近1000万吨的二甲醚产业来说,如同杯水车薪,如此小的掺混量怎能消化得了如此大的产能。曾经听二甲醚业内人士自鸣得意地说,‘二甲醚没有库存’,可见他们掺混的比例远不止20%;更有甚者,掺混的比例高达55%,还给以‘复合燃料’的美名。”

      焦点3

      解决腐蚀性问题谁埋单?

      二甲醚与液化石油气的腐蚀性能具有差异性,二甲醚对耐液化石油气的丁晴橡胶具有严重腐蚀性,而耐二甲醚腐蚀的材质,抗液化石油气的腐蚀又不足,这成为《标准》起草过程中的主要分歧之一。

      经过讨论,最终征求意见稿规定:“液化石油二甲醚复合燃料钢瓶瓶阀、汽车罐体、储罐附件、管线法兰的密封材料应能耐液化石油气二甲醚混合介质的溶解腐蚀。”梁作俭透露,就其现在使用的橡胶材质条件是能达到介质腐蚀要求的,对于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的密封件材质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氟橡胶或性能更好的材料。

      “为了更安全,我们建议采用全新的复合燃料专用钢瓶,而不是改造原有的液化气钢瓶,并做到专瓶专用,明码标价。”参与征求意见稿草拟的东莞九丰公司副总说。

      是生产新钢瓶还是改造旧钢瓶,征求意见稿并未明确,但不论何种方式,这项成本由谁来负担?是否最终还是会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东莞九丰公司的这位副总解释说,与现有的液化气钢瓶相比,符合燃气专用钢瓶所不同的也就是一块密封橡胶,而这块橡胶的更换成本并不高。

      然而,相对于复合燃料的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的整个环节来说,仅仅更换钢瓶,显然只是解决了一个节点的问题。

      焦点4

      复合燃气如何监管?

      标准出台便可一劳永逸吗?

      有业内人士深表担忧:目前大量非法掺混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商业诚信的缺失和政府监管不力,以标准解决上述两个问题不符合逻辑,同时还会导致非法掺混比例进一步提高,因为非法掺混的动力不是为消费者降低燃料成本,而是不乏经营者自身的利益驱动。

      参与标准草拟的东莞九丰公司副总也承认,即使标准出台,问题也肯定还会存在。“只要二甲醚与液化气的价格差存在,就一定还会有不法分子钻空子。”然而,他更愿意看到标准出台将带来的积极效用。

      他认为,在标准出台以前是液化气掺二甲醚“掺与不掺”的问题,标准出台后是“掺多掺少”的问题,其实这两个问题本质上是一样的,即以次充好。要杜绝这样的问题,必须在有正当游戏规则的前提下,增强行业的透明度,比如加强对消费者的信息告知、公布正规单位名录等等。“当然,最重要的一道把关还是专业机构、政府部门的监管。”

      梁作俭表示,在对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中,他便提出了监管的问题。

      “首先,复合燃料由谁来掺混?我的意见是由充装企业来掺混,因为这是从生产环节过渡到销售环节的最后一道关口,把住这道关口,之前和之后的工序中都不许掺混,便于监管。其次,由谁来监管?是质监部门还是工商部门,还有待讨论。”

      焦点5

      为何不直接采用纯二甲醚?

      今年7月30日,广东省《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复合燃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而与此相对的,却是2010年6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联合开展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专项行动。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是国家四大权威部门联合整治,比以往一个部门的查处更具权威性和威慑力。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国家四部门联合整治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行动,强有力地表明了国家权威部门的共同声音:坚决杜绝在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违规行为;同时更加明白无误地表明二甲醚在液化石油气中掺混的道路走不通。

      因此,以全国液化石油气瓶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曾祥照为代表的部分业内人士提出:二甲醚纯烧才是一条健康之路。

      “二甲醚掺烧的道路行不通,就像过独木桥一样,随时都会有掉下去的危险。年初以来各地严厉查处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主流媒体的正面宣传,现在老百姓已普遍不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掺混二甲醚的做法,二甲醚纯烧是一条健康发展之路的舆论导向正在形成。如果二甲醚在工业领域纯烧量增大的话,销售量就会增大,二甲醚产量也会增大,促进二甲醚产业走向良性循环。”曾祥照说。

      但梁作俭提出了行业内的苦衷。“若将纯二甲醚燃料推向市场存在一定的阻力。因为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纯二甲醚燃料必须专瓶专用,因此需要全面更换气瓶等设备,但普通用户家中怎么可能常备两套炉灶呢?这是没有办法让用户接受从而无法向市场推广的。”

      双方意见相左,却都是在拿市场说话。而市场的反应究竟如何呢?《标准》出台前,不少用户举报液化气掺混二甲醚的行为;《标准》若正式出台,掺混燃料“转正”,是否能被市场接受,尚不得而知。按照《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征求意见期限截至2010年9月1日结束。标准最终如何确定,何时出台,省质监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这仍需根据业内意见来确定。

      昨日,广东省燃气协会会长陈国平告诉记者,近期拟召开业内讨论会,协会已发函建议省质监局延长征求意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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