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其中要求矿领导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7月 24日《西安晚报》)
不难看出这个要求,寄予了国家高层领导的良苦用心。为什么政府采取了许多措施,出台了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却仍然是事故总量很大,违规现象严重,特别是频发的重特大事故,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这其中暴露的原因,就在于一些企业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监管薄弱,主体责任不清,甚至一些地方和部门,安全监管形同虚设。如果再往深层追究,缺乏生命敬畏,轻视矿工生命,恐怕不无关系。从这点上看,国务院要求领导带班,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就有针对意义。想想,当矿领导和工人同时置身于作业现场,领导即就不为工人着想,也得为自己的生命着想,这样,生产环境的安全问题,是不是容易解决?
但是还请注意,我这里认为“容易”解决,并未说“能够”解决,能不能够,还要看具体情况。比如现在的私人煤矿,真正的领导,恐怕就是老板自己,老板不大可能带班,而带班的领导,顶多也是一个职级高点的打工仔,让他决定环境治理、隐患排除、生产停产,可能还要看老板的心情。也就是说,老板以外的煤矿领导,并没有更大的决策权,这是我们时常见到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带班未必能真正地解决问题。此外,该带班未带班的、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也仅限于经济上的处罚,这对于他们来说,只不过是一次生意上的失利,可以通过生产弥补回来,因此,并不是致命的打击。还有,私有煤矿的领导不像国有,任免权不在国家,你不能因为人家没有下井,就摘掉顶戴花翎,让他回家去卖红薯。
如今煤矿(非煤矿)监管乏力已不是个别现象,新密东兴矿难,安监局长一问十不知;伊川矿难事发前一天的检查还很“规矩”;而七台河隆鹏矿难,也是在整改期间;几天前发生的韩城小南沟煤矿重大事故(7月17日),也是一起违规生产……至于以前,让李毅中局长发火的广西煤矿透水事故,让赵铁锤局长震怒的山西灵石南山煤矿,其中都有监管失责的缘由。既然这些部门形同虚设,就应寻求煤矿监管的“构架重置”。从组织设计上说,一个部门的设置,应当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如果不能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就应当建立第三方监督机构,跳出利益的“三界”,摆脱结盟的“五行”,直接对国家负责。光靠事后“严惩”或者简单的制度修补,似乎已无大益。(星辰在线网友 雷钟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