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第六分公司经理李君,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承揽工程、结算工程款,涉嫌先后多次收受贿赂211万元,其中单笔受贿金额达100万元。近日,该案由公诉机关向汝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书指控,李君于2004年8月任中石油一建公司五分公司经理兼武汉项目部经理,2006年3月任中石油一建公司六分公司经理,2007年7月兼任广西项目部经理。2006年7月至2008年9月,李君利用其担任上述职务之便,给他人在承揽工程、结算账款等方面予以照顾,先后收受葛某、熊某(二人已判刑)、陈某等人贿赂211万元,用于购买房屋或消费支出。其中陈某为感谢李君的照顾,在李君所住宾馆一次就送给李君100万元。
据了解,该案将择期在汝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