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7〕78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的精神,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我局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并于2007年11月20日前返回我局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 刘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传 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
3.《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