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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增资源税税款应流向两个地方

    访问: 煤矿动态 来源:环保信息网 2011-10-14收藏本页 信息来至互联网,仅供参考
            试点一年多的新疆资源税改革终于开始向全国范围推开。日前,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下称《决定》),并于2011年11月1日执行。

      资源税在新疆试点一载后,即将在我国全面铺开。从此次公共政策的变化来看,在现有资源税从量定额计征的基础上,增加了从价定率的计征办法,调整原油、天然气等品目资源税税率,而煤炭、稀土则没有纳入从价计征的范畴,只是从量计征的标准出现了略微提升。

      这意味着,资源税一旦按既定方案改革,不仅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态势,也可以通过资源税改革,筹集到大量财政资金,并将其通过转移支付用于环境综合治理,会使我们的生存环境更加优美和清洁。

      从目前来看,由于资源税改革先从油气着眼,这无疑会增加石化企业经济负担。以原油为例,倘若以从量计征的方式测算,每吨原油需要上交8-30元/吨的资源税,而如果以按价计征的方式测算,按5%的税率,8月份我国原油出厂价为5118.7元/吨,石油公司每吨原油需要上交的资源税约为256元。据权威专家预计,资源税每年给国家增加的税收有可能达到600亿元。

      对于新增这笔庞大的资源税,公众担心和忧虑的是,会不会转嫁税负,原本企业该承担的税收成本,通过提升资源产品的价格,最终让普通老百姓埋单。作为群体最为庞大的公众,由于力量分散,缺乏利益表达渠道和代言人,他们根本左右不了税负转嫁,因此,对于这部分群体来讲,更为关心的是,新增的资源税,究竟要流向何方?

      实际上,无论是对一项新税种的征收,还是现在的资源税政策扩容,都应将收到的税款详细流向,向公众作出明确交待,惟有税款流向透明,才能赢得普通老百姓对税收征管的全力支持。笔者觉得,新增资源税税款应流向两个地方。一是,应流向地方和农民的补偿上。要尽快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的补偿机制,及时补上资源开采给当地和居民造成的损失。同时,国家层面用这部分税款补贴给消费者。可以将部分原油和天然气领域新增的资源税款,用于补充下游消费者,这不仅可以舒缓油气价格上涨对终端消费市场产生的压力,也能满足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更为重要的是,也能消除公众疑虑,保障资源税开征的顺利进行。

      当然,在关注资源税流向的同时,还应给资源类企业清费减负。尽管目前资源类企业税负不高,但依附于行业的各项收费,已成为企业的沉重包袱。以煤炭行业为例,除资源税外,还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各部门则对煤炭企业征收铁路建设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港口建设费等。笔者建议,在资源税改革启动的同时,要对资源类企业进行一次税费合并清理,把各种不合理的费,尽早扫地出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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